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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小户外,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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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小户外,大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15 作者: 点击:

现代城市中,户外广告因其所设置的空间大部分属于公共空间,即使属于私营(店招、橱窗)部分,也会占有了大众公共视觉空间范畴。因其具有的强烈视觉传播属性(包括声音、画面、体积、媒体材质、尺度等)不可避免地会对大众视觉利益、空间利益、环境视觉利益、大众心理等产生强制性干扰,同时也由获取的社会公共资源的价值来进行商业利益增值。所以,相对应的也要承担某种社会责任。户外广告在城市中究竟有哪些关联责任呢?

大众视觉利益的责任


  曾有专家指出:“从某种角度来说,户外广告媒体的信息传播属性和经济价值,是以牺牲大众公共视觉权利或者说是建立在大众公共视觉权利被传播和被经济的基础上的。在此期间,大众仅仅是信息传播的”猎物“(尽管人们生活也需要广告),而并没有在媒体经济中直接获利,属于户外业主与媒体运营商以及公共主间利益交换之外的无利益媒体,而媒体经济价值却来自于大众的公共视觉价值,这就与可能无形中伤害了支撑户外媒体经济的大众利益(尽管大众生活需要一定的广告信息)”。因此,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行业内人士呼吁:“在设置户外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有某种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在户外媒体发展中造成对大众公共利益的伤害,不能把媒体经济商业性关系强加给大众的同时,完全不顾大众的感受。设立者应该在媒体商业利益与大众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尽管这种平衡往往反映为一种视觉心理上的平衡,这也就是户外商业交易关系外的外部大众利益平衡关系。至少让大众感觉自己的公共视觉权利得到了某种尊重,或者视觉利益被尊重,当然最好是愉悦了大众的视觉,同时也准确完成了媒体的信息传达功能。”

遵义广告装饰

  空间视觉利益责任


  有城市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曾公开表示:“一个城市空间的营造,是为了给大众提供更好的”生活场所“,合理舒适的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包括建筑、道路、商业、景观等功能实施也应该按照这样的原则来进行合理规划。城市环境区域空间属性根据城市整体区域划分和设计,分别承载了构建区域内局部空间属性的任务,如商业空间、公共空间、文化空间等。在不同属性的空间中,户外广告媒体(包括商业和公益)的设置,一定会对空间的视觉语境产生干预的影响,一方面瓜分了大众的空间视觉资源,另一方面也利用公共空间价值创造了媒体经济价值”。


本文网址:http://www.gcggzs.com/news/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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